实验室建筑设计规程规范介绍(一)
点击: 次 时间:2017-08-02 10:40
一、实验室建筑设计总则
1.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二、实验室建筑设计相关术语
1、科学实验建筑
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2、实验用房
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3、辅助用房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4、公用设施用房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5、通用实验室
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6、专用实验室
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色谱仪等)的实验室。
7、研究工作室
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8、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9、天平室
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10、前室
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11、准备间
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12、管道井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13、管道走廊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14、管道技术层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15、应急喷淋
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16、反应池
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17、实验室工作接地
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18、供电电源工作接地
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19、保护接地
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20、特殊防护接地
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21、防雷接地
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接地。
三、实验室建筑设计具体规范
1、一般规定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窗: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条门: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中最小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
走道形式 |
走道最小净宽(m)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单走道 |
1.30 |
1.60 |
双走道或多走道 |
1.30 |
1.50 |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楼梯: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更衣间: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采光: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隔声: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隔振: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室内净高: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2、室内装修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3、通用实验室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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